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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修改前后对比

发布日期:2022-03-25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12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122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11220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工会法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经写入党章、宪法,成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中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总工会密切沟通,围绕工会法修改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

2019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工会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

全国总工会专门就工会法修改及修改内容向党中央请示,党中央同意全国总工会的建议。

20214月,工会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后,法工委进一步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正草案。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工会法修改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五点: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 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是突出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三是坚持从国情出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适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会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

五是坚持必要性原则,根据党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确有必要的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坚持党的领导。

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二)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

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

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四)完善工会基本职责。

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同时,增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以及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规定。

(五)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增加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六)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法律援助法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其相关规定。据此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七)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

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此外,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工会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22日上午对工会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正草案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完善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职责,已经较为成熟,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等方面出现新变化,应当体现这些变化特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工会法第三条修改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会职责,加强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工会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当提高工会代表的参与度,更好反映职工诉求。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经与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1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1224

 

上一条:关于做好工运理论科研和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