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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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日期:2019-04-28 作者: 来源: 永城职业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教职工依法行使好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办好学院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相关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院重大决策、监督各级领导依法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为减少工作程序,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期召开,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资格。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

第五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院长在学院工作中的地位。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及行使程序

第七条 教代会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方案、学院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提拔干部方案、评先评优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定期进行民主评议。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的生活。

第八条 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教代会审议、通过、决议的重大事项,学院党政领导应先把设想、依据向教职工代表组长、主席团联席会议做意向性说明。

(二)由院各管理部门起草的决策草案,应提前十五天将草案提交院工会,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发至各代表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教职工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教代会通过决议或决议案。

(四)审议通过决定的重要问题,必须兼顾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均不受侵犯。让大多数教职工满意。

第九条 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的程序

(一)召开教代会前和会议期间,以代表组为单位发动教职工围绕会议中心议题,征集意见和建议,凡有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的问题,即可列为大会提案。

(二)填写提案征集表,经代表组长签字后报教代会提案组。

(三)代表组对代表提出的提案,要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经提案组审议后交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提案进行研究处理,并在登记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存档备查。

(五)院长在教代会上作提案解答报告,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原因或作出承诺,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做到件件有回音、条条有落实。

(六)教代会及院工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定期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并向院工会写出书面督查报告。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凡有公民权的我院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代表的构成

代表应由教师、工人、干部按一定比例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干部、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各占一定比例。

(二)代表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发展,钻研业务,工作认真,敢于改革,用于创新,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4.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代表的产生

1.以处、室、系部、附属学校为单位划分选区。

2.由选区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当选人员必须获得半数以上选票。

3.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分到各选区参加选举,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不占该选区名额。

(四)教代会代表按一定范围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代表组长一般应由选区所在的处室部门负责人担任。

(五)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满后,在换届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改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在校内调动,可保留代表资格,并参加调入单位代表活动,代表离退休或调出本单位,则由原单位增补。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学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参加检查学院各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我院教代会主席团为常设机构。教代会正式召开前,应选举新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五条院工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院工会领导教代会选举产生的各类专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大会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大多数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执行,并向下一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 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院工会委员会(或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各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或直接召开主席团会议解决,所决定的问题由院工会委员会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院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设立如下工作委员会:

(一)调解工作委员会

(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三)女职工工作委员会

(四)文体工作委员会

(五)财务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工会专职委员、专职干部或工会委员兼任,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其委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选举产生,也可聘请非代表参加,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第五章 教代会和工会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直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执行教代会决议,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下列职责:

(一) 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和主席团名单,经党委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开展民主管理的宣传,做好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接受、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

(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六)领导、支持专门工作委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代会代表有关提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会议决议和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处理,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院工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属院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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